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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社會救助金專戶

一、 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社會資源協助政府辦理救助事業,得接受所屬人員及外界主動捐贈,以發揮救助功能,改善貧苦民眾生活;如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得發起勸募,以救助災黎;爰訂定本規定。
 
 二、 本府設社會救助金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以本府為承辦機關。
 
 三、 為管理、運用本專戶,特設置本專戶管理運用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審議事項如下:
 (一) 本專戶經費之捐募事項。
 (二) 本專戶經費之保管稽核事項。
 (三) 本專戶經費年度運用方針及計畫執行報告。
 (四) 本專戶之管理及動支事項。
 (五) 本專戶之預算、決算事項。
 (六) 其他經委員提請審議之事項。
 
 四、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 本府代表三至五人。
 (二) 捐款人代表一至二人。
 (三) 工商企業代表一至二人。
 (四) 轄區內重要機構或社團負責人一至二人。
 (五) 宗教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六) 專家學者二至四人。
 (七) 受益代表二至四人。
 前項委員由本府遴聘之,主任委員由縣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副縣長或秘書長擔任,副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五、 本委員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其他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六、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處長兼任,辦事員若干人,由本府指派相關單位人員辦理之。
 
 七、 本專戶之收入來源如下:
 (一) 本委員會所募得之經費及民間捐款。
 (二) 本專戶之孳息。
 (三) 中央補助款。
 (四) 其他收入。其中(中央補助款)為留本基金,得就基金孳息部份運用之。
 
 八、 本專戶之支出項目如下:
 (一) 急難救助。
 (二) 本委員會所通過並知會本府其他有關社會救助事業。
 (三) 本委員會及辦理勸募所需之行政費用。
 
 專戶金額在新台幣一百萬元以內者,行政費用最高以百分之八為限,逾新台幣一百萬元者,其超過部份以百分之四為限。
 
 九、 本專戶應存入縣庫。但因業務需要,經本府財稅局同意後,得存入其他公營行庫。
 
 十、 本專戶以政府訂定之會計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其會計事務之處理應獨立計算,依照政府會計作業規定辦理。
 
 十一、 本委員會會員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由本專戶行政費項下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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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屏東縣社會救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