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對象 |
1.死亡救助:因災致死或因災致重傷而死亡者。 2.失蹤救助:因災行蹤不明並經戶籍註記有案者。 3.重傷救助:因災致重傷;或未致重傷必須緊急救護住院治療,而自住院之日起15日內(住院期間)所生醫藥費用達10萬元者。 4.安遷救助:住屋毀損達不堪居住,並設籍且實際居住該住屋者。 5.淹水救助:住屋因水災淹水達5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 6.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30公分以上,且有居住事實之現住戶。 |
二.申請方法 |
應於災害發生後依申請項目檢附相關資料,向災害生地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自災害發生後三十日內未提出申請者,不予受理。若有疑問請電洽社會處社會救助科,諮詢電話:08-7320415轉5331或逕洽各鄉鎮市公所。 |
三.申請應備文件 |
1.本縣災害勘查表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3.領據正本。 4.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因火災致死者或申請火災安遷救助金需檢附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 6.死亡救助:另需檢附檢查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7.失蹤救助:另需檢附向警政單位申報失蹤人口證明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8.重傷救助:另需檢付醫師診斷證明書及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醫療費自付總額超過十萬元之收據影本。 9.安遷救助:另需檢附住屋受災範圍照片二至四張及住屋全景照片一至二張,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10.住戶淹水救助及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另需檢附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土)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二至四張,若淹水(土)面積大且高度明確,可由鄉(鎮、市)公所檢附街頭街尾佐證照片即可。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11.申請人委託第三人代理具領者,應檢附領款委託書。 |
若有疑問請電洽社會處社會救助科, 諮詢電話:08-7320415轉5331或逕洽各鄉鎮市公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