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內容說明 |
◆ 補助對象 (一)本府優化計畫評估後就醫住院治療,不符強制住院,以健保住院者; (二)3個月內經警政、消防系統緊急護送就醫2次之精神疾患或疑似精神疾患; (三)本府各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之保護性個案、脆弱家庭個案,及其家庭成員為精神疾患或疑似精神疾患者。 以上三類對象,須設籍本縣且經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精神醫療院所診斷有接受精神科住院治療需求,並具以下其中一項身分,補助醫療費用: 1.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具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等福利身分。 2.未具社會福利資格身分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
◆ 補助標準 (一)由提供補助對象住院醫療服務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精神醫療院所,經自行負擔費用、院方協助醫療減免、醫院社福基金等協助及社福資源補充後之自付餘額,提供每人每次療程實支實付補助,每次最高補助上限新臺幣2萬元。 (二)住院期間民眾自行指定費用不予補助,經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性及醫療行為所需之費用不在此限。 |
◆ 申請方式 本計畫於病患療程結束後3個月內,由住院醫療服務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精神醫療院所檢具下列文件,逕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患者身份證明文件。 (三)患者同意書(同意醫院協助申請本補助計畫及補助費補助醫院)。 (四)醫療院所開立有醫療必要性之診斷證明。 (五)醫療院所開立之醫療費用繳款收據或欠費證明。 (六)醫療院所已協助減免,仍不足需申請補助項目費用證明。 (七)醫療院所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重大傷病證明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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