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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

辦理公益勸募注意事項:
一、申請時間
 
(一)原則:勸募活動開始前21
 (二)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21日之限制 

二、主管機關
 (一)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市)者,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社
    會救助及社工司)申請
 (三)本縣勸募活動之主管機關為: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社會行政科,
    電話08-7320415分機5311

三、申請團體資格
 (一)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二)各級政府機關(構)→僅限於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

四、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1年
 
相關說明與表單下載 1.申請勸募應備文件項目
2.活動結束應備文件
3.結案(募得財物使用完竣後)應備文件
公益勸募條例注意事項-黑底
附表1-勸募活動申請表(WORD下載)(ODF下載)
附表2-勸募活動計畫書(WORD下載)(ODF下載)
附表3-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WORD下載)(ODF下載)
附表4-收據樣張(WORD下載)(ODF下載)
附表5-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WORD下載)(ODF下載)
附表6-公益勸募檢查表(1)(WORD下載)(ODF下載)
附表7-公益勸募檢查表(2)(WORD下載)(ODF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