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內容說明 |
◆ 實施對象: 經本府提供或轉介就業成功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於同一僱主就業達3個月以上者。 |
◆ 辦理日期: 106年1月1日起。 |
◆ 方案介紹: 本縣地理狹長幅員廣闊,鄉鎮間移動就業不僅耗時,且交通費相較都會區域負擔較重,往往因而影響就業意願,本府為鼓勵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就業,以補助交通費方式鼓勵其就業動機,增加更多的就業選擇並提高外出就業意願,特訂定本計畫。 |
◆ 補助標準: (一)以屏東客運線上計價方式來回計算,每月補助上限為22天。 (二)公里數計算:依據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線上公布最新票價計費,自工作地點至實際居住地點。 (三)補助期間自就業日起至離職日止,交通費按實際上班日補助。 (四)就業滿3個月即可於3個月內提出申請(自就業日起算,如符合規定需於6個月內提出申請,若就業如有中斷,得自重新再就業後,並於同一僱主就業滿3個月,3個月內再向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追溯自就業第一個月起核發補助。 (五)爾後持續申請時,申請人應於每月5號前申請上個月之就業交通補助,並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逾期不予補助,其受理鄉(鎮、市)公所應於受理後5日內函送本府辦理。 |
◆ 若為符合本計畫的民眾,可洽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承辦人並攜帶以下資料辦理申請事宜 (一)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含局號、帳號、戶名,且須清楚可辨識)。 (二)在職工作證明書、勞保投保證明。 (三)本府轉介至就業服務站公文。 |
◆ 聯絡窗口: 諮詢電話:7320415#5412或洽詢各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承辦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