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一、補助條件: 1.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且最近一年內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者。 2.家庭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114年度最低生活費1萬5,515元。 3.家庭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不動產(土地、房屋)不超過373萬元。 4.家庭應計算人口(包括申請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動產(存款、國內股票、有價證券、汽車與投資等)每人不超過9萬5,000元。
二、應備證件: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2.國中以上在學學生之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3.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1份。 4.身心障礙者應檢具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5.戶內如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應檢具在監服刑證明。 6.戶內如有重傷病及懷胎或生產之婦女而致無法工作者,應檢具重大傷病證明、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所開具最近三個月內之診斷書。 7.離婚者應檢附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 8.戶內如有應徵召服役者應檢具服役證明。 9.戶內如有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察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紀錄)。 10.戶內如有優惠存款18%,請檢附台灣銀行存簿封面及內頁印有優惠存款續約項目影本。
三、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第1款家庭生活補助每人每月1萬1,850元;低收入戶第2款家庭生活補助每戶每月6,825元。 2.低收入戶兒童生活補助每人每月3,008元。 3.低收入戶高中職生活補助每人每月6,825元。
四、表單下載: 1.屏東縣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要點 2.屏東縣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處理原則 3.低收入戶生活扶助現金給付項目及標準 4.屏東縣社會福利津貼申請書 5.代理申請授權書 6.設置專戶申請書 7.補助款改撥其他帳戶切結書 8.加領老人津貼、身障補助申請書 9.新增新生兒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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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一、補助條件: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婦女,於生產後二個月內且胎兒非死產者。
二、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3.嬰兒入籍本縣之戶口名簿影本。 4.領款收據。 5.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補助新台幣10,000元。 2.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每次補助新台幣3,000元。
四、表單下載: 1.低收入戶生育補助收據 2.中低收入戶生育補助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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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一、補助條件: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之婦女,於產婦分娩及嬰兒出生後二個月內。
二、應備證件: 1.申請表。 2.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3.嬰兒入籍本縣之戶口名簿影本。 4.領款收據。 5.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三、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每人補助新台幣5,000元。 2.低收入戶嬰兒營養補助:每人補助新台幣5,000元。
四、表單下載: 1.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辦法 2.屏東縣產婦及嬰兒營養與婦女生育補助申請表 3.低收入戶產婦營養補助收據 4.低收入戶嬰兒營養補助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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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住宅興建、修繕補助 一、補助條件: 設籍本縣,列冊第一、二、三款之低收入戶。
二、應備證件: (一)興建住屋部份: 1.低收入戶證明書。 2.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設籍證明)。 3.非自有住屋者加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4.戶口名簿影本。 5.施工前照片。 6.切結書。 (二)修繕住屋部份:(以自有住屋為限) 1.低收入戶證明書。 2.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設籍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4.施工前照片。 5.估價單。 6.切結書。
三、福利內容: (一)興建住宅補助:補助低收入戶無住屋或住屋破損需興建者,補助坪數如下: 1.第一、二款低收入戶:每坪補助新台幣7,000元。 (1)單身者,最高補助六坪。 (2)全戶人口二人者,最高補助八坪。 (3)全戶人口三至五人者,最高補助十坪。 (4)全戶人口六人以上者,最高補十二坪。 2.第三款低收入戶:每戶補助新台幣4萬元。 (二)修繕住宅補助: 每戶每年最高補助3萬元。
四、表單下載: 1.低收入戶住宅興建修繕實施計畫 2.屏東縣低收入戶住宅興建修繕申請表 3.低收入戶興建修繕切結書 4.低收入戶興建修繕領款收據 5.低收入戶興建修繕施工前中後(照片粘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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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就業交通補助 一、補助條件: 經本府提供就業機會或轉介至就業服務單位後,經推介成功或自行就業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並於同一僱主就業達3個月以上者。
二、應備證件: 1.領據及存摺封面影本(含局號、帳號、戶名,且須清楚可辨識)。 2.合在職工作證明書、勞保投保證明。 3.本府轉介至就業服務站公文。
三、福利內容: 以屏東客運計價方式來回計算,每月補助上限為22天。 1.公里數計算:依據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線上公布最新票價計費,自工作地點至實際居住地點。 2.補助期間自就業日起至離職日止,交通費按實際上班日補助。 3.就業滿3個月即可於3個月內提出申請(自就業日起算,如符合規定需於6個月內提出申請,若就業如有中斷,得自重新再就業後,並於同一僱主就業滿3個月,3個月內再向戶籍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並追溯自就業第一個月起核發補助)。 4.爾後持續申請時,申請人應於每月5號前申請上個月之就業交通補助,並填具申請書、檢附下列表件,逕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辦理,逾期不予補助,其受理鄉(鎮、市)公所應於受理後5日內函送本府辦理。 ※申請人於同份工作及同雇主申請就業交通補助,符合補助期間,自任職日起算,期間最長以三年為限,經評估有必要者,得延長一年。※
四、表單下載: 1.屏東縣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就業交通補助實施計畫說明 2.低收及中低收就業交通補助申請表 3.低收及中低收就業交通補助工作證明書 4.低收及中低收就業交通補助切結書 5.低收及中低收就業交通補助委託書 6.低收及中低收就業交通補助領據
五、相關申辦說明(請點此) | 辦理鄉鎮 屏東縣內各鄉鎮市 | 承辦人 鍾小姐 | 電話 7320415轉5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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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醫療補助 一、補助條件: 1.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2.中低收入戶因患嚴重傷、病,最近三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3萬元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3.非屬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患者,其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符合屏東縣中低收入戶審核作業第二點至第六點規定之標準,最近三個月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5萬元以上,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 ※應於出院或就醫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應備證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最近三個月醫療院所開具之診斷證明書(需載明入、出院日期)。 3.醫師診斷確有醫療必要之證明文件(如自費項目說明回覆表)。 4.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收據含材料費、衛材費、特殊材料費、其他費、優待金額,請檢附明細)。 5.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書。 6.申請查定表。 7.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含局號、帳號、戶名,勿提供專戶存摺,無郵局帳戶亦可檢附其他金融帳戶)。 8.領據。 9.患者歿:檢附死亡證明或除戶謄本。
三、福利內容: 1.符合低收入戶第一款資格者(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10萬元整。 2.符合低收入戶第二款資格者(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者佔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後,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8萬元整。 3.符合低收入戶第三款資格者(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超過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額度6萬元整。 ※本醫療補助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院費用,但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四、表單下載: 1.屏東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醫療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2.屏東縣醫療補助申請查定表 3.低收及中低收入醫療補助轉帳改匯切結書 4.醫療費用代墊切結書(患者歿費用由親友支付) 5.領據(本人)、領據(有代領人)、領據(患者歿) 6.共同委任切結書 7.授權同意書 8.自費項目說明回覆表(WORD檔)、(ODT檔)
五、相關申辦說明(請點此) | 辦理鄉鎮 屏東縣內各鄉鎮市 | 承辦人 許小姐(暫代) | 電話 7320415轉53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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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傷病住院看護補助 一、補助條件: 屏東縣列冊低收入戶,罹患嚴重傷病,經證明住院期間需僱請專人看護。 ※應於看護行為結束日(僱請專人看護契約終止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應備證件: 1.低收入戶證明書。 2.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全戶戶口名簿影本。 3.最近三個月醫院開具之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載明入、出院日期)。 4.看護費用收據正本。 5.醫院之主治醫師出具之需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但診斷證明書上敘明住院期間需僱請專人照護者,免附。 6.照顧服務員身份證影本及其照顧服務員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丙級技術士證照)影本。 7.可供撥款存摺封面影本(勿提供專戶存摺)、領據、切結書(補助款為本人請領則免付)。 8.其他(請列舉)。
三、福利內容: 1.低收入戶: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000元;低收入戶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1,800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60,000元。。 2.中低收入老人: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900元,每一年度最高補助新臺幣30,000元。 ※補助對象若入住隔離病房、加護病房、呼吸照護病房、呼吸照護中心期間,則不予補助。※
四、表單下載: 1.屏東縣政府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實施要點 2.屏東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申請書 3.看護費用收據 4.僱請專人看護證明 5.領據(本人)、領據(有代領人) 6.共同委任切結書 7.代墊切結書(申請人往生)、代墊切結書(申請人無力負擔)
五、相關申辦說明(請點此) | 辦理鄉鎮 屏東縣內各鄉鎮市 | 承辦人 楊小姐 | 電話 7320415轉5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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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福利項目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一、補助條件: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以下簡稱低收入戶)死亡時,得由下列之人申請喪葬補助: 1.實際支出喪葬費用,並具有本國國籍之遺屬。。 2.無遺屬、有遺屬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由實際支出喪葬費用,並完成殮葬程序之人。 ※應於死亡事實發生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二、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謄本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加蓋公司(商號)章及負責人印鑑章之殮葬收據正本或統一發票。 4.領款收據。 5.申請人郵局存摺或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影本。 ※前項申請,同時有二人以上提出,應自行協議由其中一人代表或出具共同委任書。※
三、福利內容: 1.全家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補助新臺幣2萬元。 2.全家人口有工作能力在總人口三分之一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以下,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三分之二,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補助新臺幣1萬元。 ※喪葬費用不逾前項補助金額者,以實際支出之費用為限;已申請社會保險給付,其給付額度逾實際支出者,不予補助;較低者,於補助金額內補足其差額。※
四、表單下載: 1.屏東縣低收入戶喪葬補助標準 2.屏東縣低收喪葬補助申請書 3.屏東縣喪葬補助費收據(空白) 4.屏東縣喪葬共同委任切結書 | 辦理鄉鎮 屏東縣內各鄉鎮市 | 承辦人 林先生 | 電話 7320415轉5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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