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須知
一、※標記者,請依需要加填,其他欄位請填具完整。
二、代理人如係意定代理者,請檢具委任書;如係法定代理者,請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申請案件屬個人隱私資料者,請檢具身分關係證明文件。
三、法人、團體、事務所或營業所請附登記證影本。
四、申請機關檔案有檔案法第18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本機關得予駁回。
五、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遵守(檔案應用規範)…有關規定,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六、閱覽、抄錄機關檔案,每小時收取新臺幣二十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算,複製之收費標準略以:
紙張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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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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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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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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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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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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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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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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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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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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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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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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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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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需郵寄服務,郵寄費用實支實付;每次並加收手續費用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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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複製方式依檔案管理局頒行之「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
七、申請書填具後,得以親自持送或以郵寄方式送本所
地 址:屏東縣萬丹鄉和平西路159號
電 話:08-7772850
開放時間:週一至週五8:00-12:00、13:30-17:30
八、本申請案件之准駁,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將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有通知補正者,請於7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