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裁判確定案件並經本磅公告得異地辦理事項,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復經法院就同一事件另為內容更正裁判之更正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自即日起實施。 |
內政部108年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71205013告 |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辦理姓名更正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自即日起實施。 |
內政部108年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70457471號公告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末位數字為4及阿拉伯數字第3碼至第8碼含有3個4以上者,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所申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 |
自即日起實施。 |
內政部107年10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71203717號公告 |
出生登記,得向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
自106年7月3日起實施 |
內政部106年6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6122276號公告 |
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不存在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非婚生子女親子關係更正父母姓名、姓名更正及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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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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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5年8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51203162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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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填外國籍養子女之英文姓名及出生年月日,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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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實施﹙參照內政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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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5年3月3日台內戶字第10504046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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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配賦錯誤(重複)更正登記及因性別變更衍生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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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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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85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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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獨戶長變更登記、因辦理戶籍登記所衍生之戶長變更登記,該戶籍登記得異地辦理者,得同時辦理戶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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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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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85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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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變更登記、出生別變更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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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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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85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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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死亡宣告)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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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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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4年6月24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859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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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回復其本姓後,同時辦理變更為父姓或母姓,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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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5月1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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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內政部104年5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41202093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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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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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4年3月27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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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4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40409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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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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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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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3年6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301958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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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已辦妥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出生別變更或更正登記者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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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3月4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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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3年3月4日台內戶字第103009656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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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除經駐外館處函轉者外,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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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2月1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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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3年2月13日台內戶字第103008373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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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母結婚而準正取得婚生子女身分,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登記、姓名變更登記及出生別變更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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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2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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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3年1月14日台內戶字第103006701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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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得同時向受理之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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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1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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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12月31日台內戶字第102036958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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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否認之訴經法院判決確定須辦理親子關係更正父姓名、姓名更正、出生別更正等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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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3年2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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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12月19日台內戶字第10203711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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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結婚或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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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11月1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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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11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203456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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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更改姓名)登記(同時補領國民身分證及撤銷原變更姓名者除外) 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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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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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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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登記(國外死亡除外) 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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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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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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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籍離島地區者初領及補領國民身證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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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至103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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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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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領及因出生登記而設有戶籍者初領國民身分證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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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8月1日起實施至103年7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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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7月23日台內戶字第102026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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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辦理戶籍登記事項致原住民身分之得喪變更,得於該申辦戶籍登記之戶政事務所同時辦理原住民身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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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9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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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7月18日台內戶字第10202500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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喪偶原冠姓之一方,嗣後辦理結婚登記且同時申請回復本姓者,得向另一方之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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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7月1日起實施,104年3月27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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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民國102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20235644號,依據民國104年3月27日台內戶字第1040409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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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之登記,得同時辦理須改姓者之姓氏變更登記,並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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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1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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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2年1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20083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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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收養無效、撤銷收養、終止收養無效及撤銷終止收養各戶籍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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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11月0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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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1年11月08日台內戶字第10103380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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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配偶死亡,配偶另一方未同時辦理國民身分證換發,得由本人親自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換發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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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7月2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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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1年7月25日台內戶字第10101971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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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於國外辦妥結婚或離婚,本人親自持憑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等機關(構)驗證之結婚、離婚證明文件,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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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3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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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114865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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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輔助登記及經法院裁判確定之撤銷監護登記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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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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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1年3月15日台內戶字第101012208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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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配偶之死亡登記且同時申請撤銷冠配偶姓回復本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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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2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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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1年2月16日台內戶字第10100025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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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裁判確定、調(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可同時撤冠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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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1年2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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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1年2月1日台內戶字第1010071498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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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民族別註記及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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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12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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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0年12月30日台內戶字第10002477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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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人戶籍資料所載之外籍配偶資料變更、更正或補填及經法院裁判確定或調(和)解成立同時辦理結婚及離婚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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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7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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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0年7月1日台內戶字第100012918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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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認領登記、撤銷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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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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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0年3月17日台內戶字第100005466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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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國籍取用中文姓名後,並列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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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0年3月28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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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100年2月11日台內戶字第100002495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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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辦妥姓氏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變更姓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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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9年11月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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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9年10月29日台內戶字第099020856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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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輔助宣告、撤銷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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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11月23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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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1166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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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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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8月3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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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8年8月31日台內戶字第0980160114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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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裁判確定之姓氏變更宣告、離婚、撤銷離婚、撤銷結婚、死亡宣告、撤銷死亡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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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8年7月3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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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8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811660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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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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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6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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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7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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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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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6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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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7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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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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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6月3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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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7年7月3日台內戶字第097010557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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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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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10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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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6年8月6日台內戶字第096012108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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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申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並列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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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6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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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6年5月9日台內戶字第096006764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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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申請回復傳統姓名登記及回復漢人姓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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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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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6年3月26日台內戶字第096003832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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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地已辦妥姓名變更或更正登記者之關係人,須隨同辦理配偶姓名、(養)父母姓名變更或更正者之變更或更正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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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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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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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領、收養、終止收養案件須改姓與隨同改姓者之變更姓氏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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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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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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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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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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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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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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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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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6年1月3日台內戶字第0950179008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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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戶籍地址不同,於辦理結婚或離婚登記時,申請冠姓、回復本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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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4年2月15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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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4年2月14日台內戶字第09400723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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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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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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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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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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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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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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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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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2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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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93年1月30日台內戶字第0930062852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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