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9年1月13日衛授家字第1090500052A號函(影附)暨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給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本次補助款調幅為3.97%,詳如說明一衛生福利部來函。
三、本縣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以下簡稱「中老津貼」)自
民國109年1月1日起發給標準修正如下:
(一)未達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7,759元。
(二)達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上,未達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每月發給新臺幣3,87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