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鄉社區社團補助案件應注意事項 :
1.依據屏東縣林邊鄉公所補助民間團體經費審核作業要點及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辦理。
2.本課所編列111年度之獎補助經費預算共計新台幣1,600,000元。
3.補助對象及原則:
(一)補助案不得針對個人予以贊助或採定額分配方式辦理補助。
(二)補助案中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三)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活動部份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台幣二萬元為原則。但社區或民間團體推動具有教育、文化、環境及綠美化內容或專案簽請核准之活動,不在此限。
(四)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適用前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各機關單位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者。
2.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含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者。
4.本所對民間團體補助事項之項目及活動,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項目:與團體成立宗旨有關之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交通費、評審費及保險費等,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以本所核准為限。
(二)不予補助項目:
1.國外旅費、獎金、工作津貼及汽機車。
2.旅遊性質之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
3.建造、修繕或購置私人建築物與其土地定著物。但因政策需要且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提供五年以上無償使用者,不在此限。
4.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設備(不含財團法人)。
5.職業團體之設備。
6.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例行性會議。
7.其他經本所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設備。
(三)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經主管機關通知本所在案者,不予補助:
1.一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
2.團體代表人或理監事等幹部任期屆滿未改選。
3.限期整理。
4.財務資料未依規定陳報。
5.立案未滿一年。
5.民間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詳實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明細表,並備具函文提出申請,俟本所核定後始得辦理。
6.依據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或交易行為前, 應主動於申請案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填列事前揭露表),前述所謂關係人係指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1項之各款關係 。
7.附件: 1屏東縣林邊鄉公所補助民間團體經費審核作業要點2 事前揭露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