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動物保護法(下稱本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為強化貓隻源頭管理,農業部於113年12月16日修正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名稱並修正為「指定犬貓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日起生效。
於114年1月1日起將貓納入應辦理登記之寵物。且給予貓飼主1年緩衝期,至115年1月1日起若飼主未依規定為貓辦理寵物登記並植入晶片者,則違反本法第19條第3項規定,依本法第31條第1項第8款規定「飼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九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辦理寵物之出生、取得、轉讓、遺失或死亡登記期限之規定」,處以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若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若家貓不慎走失,有先植入晶片並辦理寵物登記者,經拾獲掃描晶片即可馬上通知飼主領回,將可提高走失貓隻尋回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