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全國統一申報作業
(一) 申報期間:114年1月2日至2月8日(受理時間為工作日上午8時至12時、下午1時至5時;不含例假日及國定假日),逾期不受理。
(二) 申報資格:
1、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土地符合特定農業區或一般農業區之農牧用地,且維持農糧作物生產使用。
2、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休耕):符合基期年資格(83-92年種稻有案)田區申報種植契作戰略作物、地方特色作物或綠肥作物。
3、二期作不種稻轉作獎勵:於107-110年二期作種稻有案田區,申報下半年轉(契)作且無種植二期稻得加碼獎勵金。
(三) 申報文件:
1、國民身分證及印章。
2、金融帳戶存摺(以本鄉農會為宜)。
3、土地證明文件:
(1)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3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2) 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有效期限租約、代耕證明、耕作協議書、土地使用同意書或口頭同意切結書等證明資料。
4、其他文件: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或分耕位置圖等。
(四) 申報地點:本所觀光農經課。
(五) 注意事項:
1 、申請人應衡酌自身耕作條件,規劃耕作項目、耕作期間及種植面積並於期限內核實申報,耕作期間開始後,不受理變更申報。
2 、田區須以經濟生產為原則,田間應管理良好,成活率佔該田區種植面積80%以上,倘經勘查或抽查為申報不符者,其違規面積當次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同耕作期間之申報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