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林邊鄉立羽球場管理自治條例
第一條 本鄉立羽球場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依屏東縣林邊鄉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之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管理所屬羽球場 (以下簡稱本球場),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依屏東縣林邊鄉公園管理自治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球場之使用應預先購票始得入場,收費標準等相關規定如附表。
第四條 本球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停開放:
一、因天候不佳或其他因素危及使用者安全時。
二、本所急需使用或經本所許可辦理各項活動時。
三、球場整修期間。
第五條 使用本球場應遵守球場各項規定,並接受本所管理人員及授權人員之指導,確實維護公共秩序及愛護公物,如有違反者,本所得終止其使用權或報警依法辦理。
本球場各項使用規定,由本所另訂之。
第六條 本球場如委託民間經營時不適用本自治條例。
第七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