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立圖書館
屏東縣林邊鄉立圖書館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屏東縣林邊鄉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使林邊鄉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發揮社會教育功能及統一使用管理維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凡有關文化藝術、學術講座、社會教育活動及會議,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第 三 條 各項展演活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使用者,經本所通知停止其使用,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三、其活動有損本場地建築及設備之虞者。
四、以集會為名,而從事營利活動,缺乏社會教育意義及其他經本所認為不宜使用者。
五、活動內容與申請登記之主題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第 四 條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其時間分為上午、下午兩種:
一、上午:8時至12時。
二、下午:13:15時至17時。
如有特殊情形經本館同意者得延長之。
第 五 條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事先檢附有關文件向本所申請,經本所核准使用後繳納費用,逾期或放棄使用者,已繳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下列情形者,得無息退還之,申請人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一、申請人因故無法使用,得於一星期前通知本所退回收費。
二、因不可抗力事由或本所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以致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者。
第 六 條 本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 七 條 本所主辦、協辦之各項活動及經本所核准辦理之提昇傳統文化、藝文活動,得免收場地使用費。
第 八 條 使用本館場地,應妥善管理維護場地,一切設施及公物,非經本館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種機械及電器設備或改變佈置場地,如需臨時按裝其他設備,需經本館同意後再行架設;本館場地禁用鐵釘固定場景,道具禁止在地板上拖拉,並嚴禁使用易爆物品,場地及設施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人應負修護或損壞賠償責任。
第 九 條 使用本館場地辦理各項展覽活動,使用單位應自行看管展覽品,本館不負保管之責,展覽活動結束後一日內恢復原狀,場地使用期間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及投保意外險應由申請者自行負責。
第 十 條 申請使用本館場地者,如需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應在本館指定之地點設置張貼。
第十一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