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屏東縣政府103年5月30日屏府農產字第10316268600號函辦理。
二、為減少農產品農藥殘留風險,請農友種植農作物確實按農藥標示記載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安全用藥,未達安全採收期切勿提早採收,以確保農產品安全品質。
三、詳參本公告附件。
屏東縣政府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