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類:榮民及
地區人民全民健保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年齡
未滿無身分證者,則影印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
2.依下列身分檢附:
◎榮民:榮民證影印本
◎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轉換投保單位者:轉出申請表(向原投保
單位申請)
3.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
隨到隨辦 |
|
低收入戶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3.戶口名簿
4.申請人及受補助者之郵局存摺。
5.列計人口若有下列相關文件請檢附(身心
障礙手冊或證明、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半
年俸、重大傷病證明等)無則免附。 |
送縣府審核 |
|
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
1.嬰兒入籍本縣之戶口名簿影本。
2. 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3.領款收據。
4.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印章。
6.低收入戶證明。 |
送縣府審核 |
|
低收入戶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 |
1.嬰兒入籍本縣之戶口名簿影本。
2.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3.領款收據。
4.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5.印章。
6.低收入戶證明。 |
送縣府審核 |
|
低收入戶住宅興建、修繕補助 |
1.申請人印章、戶口名簿影本。
2.申請人之土地、建物登記謄本或房屋設籍
證明。
3.興建住宅為非自有住屋者加附土地使用權
同意書。
4.施工前照片。。
5.切結書。
6.低收入戶證明。
7.修繕估價單(2家以上)。
※經縣政府核定通過後,轉知申請人,始得
進行修繕。 |
送縣府審核 |
|
低收入戶醫療補助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2.全民健保特約醫院診所之自付費用收據正
本。
3.診斷證明書。
4.低收入戶證明。 |
送縣府審核 |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老人傷病住院看護費補助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戶口名簿、印
章。
2.最近3個月診斷證明書正本(需載明入、
出院日期)。
3.看護費用收據正本(需由主治醫師、護理
人員或社工人員核章)。
4.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出
具之需僱請專人看護證明正本,但診斷證
明書上敘明住院期間需僱請專人照護者免
附。
5.照顧服務員身分證影本及其職前訓練結業
證書(或丙級技術士證照、病房服務員轉
銜訓練正名)影本。
6.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及領款人領據。
7.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書。 |
送縣府審核 |
|
低收入戶兒童托育津貼(低收入戶、寄養家庭) |
1.低收入戶證明或寄養合約。
2.繳學費收據正本。
3.兒童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印章。 |
送縣府審核 |
|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失能老人公費就養申請 |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4.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5.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
送縣府審核 |
|
中低收入戶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3.戶口名簿
4.加領身心障礙津貼受補助者之郵局存摺。
5.列計人口若有下列相關文件請檢附(身
障手冊、學生證、半年俸、重大傷病證
明等)無則免附。 |
送縣府審核 |
|
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 |
1.嬰兒入籍本縣之戶口名簿影本。
2.合格醫療院所開具之嬰兒出生證明。
3.申請人印章、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4.領款收據。
5.中低收入戶證明。 |
送縣府審核 |
|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4歲以下未
領有身分證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
章。
2.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4.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15歲以上在學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
本。 |
送縣府審核 |
|
身心障礙鑑定(手冊/證明)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4歲以下未
領有身分證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
章。
2.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3.3個月內1吋彩色相片3張。
4.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無則免附〉。 |
送縣府審核 |
|
身心障礙輔具補助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4.評估報告表。
5.診斷證明書。 |
送縣府審核 |
|
身心障礙者租金補助 |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3.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歸戶證明。
4.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
5.申請人及其同住扶養者之全戶戶口名簿影
本。
6.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書。
7.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8.切結書。
9.收據。 |
送縣府審核 |
|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原身障托養業務) |
1.申請人身分證、印章、戶口名簿。
2.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3.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
送縣府審核 |
|
身心障礙者博愛〈博愛陪伴〉卡 |
1.身心障礙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正反面影本。
3.最近3個月2吋彩色相片2張,同時申
請博愛卡及博愛陪伴卡請帶身心障礙者本
人照片4張。
4.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5.每位身心障礙者限申請1張博愛陪伴卡。 |
1個月 |
|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證 |
一、以身障證明申請者:
1.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需符合行動不
便者)。
2.印章(身心障礙者及代辦人)。
3.代辦人身分證。
4.汽車行照、駕駛執照影本〈身障者沒有行
照或駕照,由同戶籍或同址分戶親屬駕駛,
請檢附親屬的行照及駕照)。
5.戶口名簿(身障者有行照、駕照者免附)
6.換發身障停車證者需檢附舊證。
二、以身障手冊申請者:
1.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2.印章(身心障礙者及代辦人)。
3.代辦人身分證。
4.汽車行照、駕駛執照影本(身障者沒有行
照或駕照,由同戶籍親屬駕駛,請檢附親
屬同一人的行照及駕照)。
5.戶口名簿(身障者有行照、駕照者免附)
6.換發身障停車證者需檢附舊證。 |
送縣府審核 |
|
身心障礙用電申請補助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2.申請者住家之電費收據單。
3.鑑定醫院醫師3個月內開立之診斷書。
4.用電優惠設備之照片〈身障者與設備合照〉。 |
送縣府審核 |
|
身心障礙者租借發電機租金補助 |
1.申請表。
2.發電機租金收據(發票)正本。
3.申請人存摺封面影本。
4.領款收據正本。
5.停電通知單影本(平時預警性停電需檢附
)。
6.未曾向本府申請輔具費用或用電補助紀錄
者,首次申請須檢附使用維生器材或必要
生活輔具之照片1張。
7.委託書(身障者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
送縣府審核 |
|
公益彩券申請 |
請攜帶下列身分類別等證明文及印章,於上班時間親自至縣政府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或各鄉鎮市公所初審後,由申請人郵寄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彩券中心辦理申請手續及簽約。
1.第一階段資格審查申請書
2.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
送縣府審核 |
|
發展遲緩兒童早期療育費用補助 |
1.身心障礙證明〈手冊〉、發展遲緩診斷證
明書或綜合報告書影本。
2.經鑑輔會同意暫緩入學之證明(非已達就
學年齡之兒童免)。
3.家長或監護人或兒童或療育單位之郵局存
款簿封面影本。
4.自費療育之醫療收據正本。
5.戶口名簿影本。
6.療育記錄摘要表。
7.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免附)。 |
送縣府審核 |
|
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受補助者郵局存摺。
3.高中職以上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4.列計人口有下列相關文件請 檢附 (身心
障礙證明〈手冊〉、半年俸、重大傷病
等)無則免附。 |
送縣府審核 |
|
特殊境遇家庭緊急生活扶助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申請人郵局存摺。
3.保護令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醫院診
斷證明等。
4.死亡證明。
5.高中職以上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
送縣府審核 |
|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生活津貼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受補助者郵局存摺。
3.高中職以上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4.保護令或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或重大傷
病或半年俸或勞保加退保證明、法院判決
書等。 |
送縣府審核 |
|
未婚新生兒營養補助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新生兒入籍後之戶籍謄本。
3.新生兒出生證明。
4.申請人郵局存摺。 |
送縣府審核 |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受補助者郵局存摺。
3.列計人口有下列相關文件請檢附(身障
證明或手冊、高中以上就學者之學生證、
重大傷病證明、半年俸)無則免附。 |
送縣府審核 |
|
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 |
1.低收證明或弱勢兒少證明或特殊境遇證明
(若非低收入戶請檢附國稅局所得資)。
2.診斷證明文件正本。
3.健保卡、重大傷病卡影本。
4.醫療收據正本。
5.戶口名簿。
6.申請人父或母或受補助者之郵局存摺。
7.醫療事實〈就醫時〉發生後6個月內提
出申請。 |
送縣府審核 |
|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
1.申請書。
2.申請人印章。
3.申請人、配偶及2歲以下孩童之戶口名簿
影本。
4.申請人、配偶或受補助孩童之郵局存摺。
5.若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請檢附證明
書〈無則免附〉。 |
隨到隨辦 |
|
中低老人生活津貼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申請人郵局存摺。
3.列計人口若有下列相關文件(身心障礙手
冊〈證明〉、學生證、半年俸、重大傷病
證明等)請檢附,無則免附。 |
送縣府審核 |
|
中低老人住宅修繕補助 |
1.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3.修繕房屋之所有權狀。
4.施工前照片。
5.修繕工程估價單。
6.委託他人代辦者,應填具委託書及受託人
身分證影本、印章。
7.房屋非申請人所有者,應附房屋所有權人
修繕同意書及租賃或借用契約影本。 |
送縣府審核 |
|
老人免費乘車業務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最近3個月2吋彩色相片2張。
3.代辦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 |
1個月 |
|
災害救助 |
1.災害勘查表。
2.申請人印章、
3.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籍謄本。
4.領據正本。
5.申請人本人之郵局存摺影本。
6.因火災致死者或申請火災安遷救助金:
檢附屏東縣政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
7.死亡救助:另需檢附檢察機關相驗屍體證
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及案件發生經過情
形陳述書。
8.失蹤救助:另需檢附向警政單位申報失蹤
人口證明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9.重傷救助:另需檢附醫師診斷證明書及住
院之日起15日內醫療費自付總額超過額
10萬元之收據影本。
10.安遷救助:另需檢附住屋受災範圍照片
2至4張及住屋全景照片2張,住屋如
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11.住戶淹水救助及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
另需檢附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
水(土)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2
至4張,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
租賃契約影本。
12.申請人委託第三人代理具領者,應檢附
領款委託書。 |
送縣府審核 |
自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
馬上關懷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相關證明文件(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
明或失業…等證明)。
4.高中職以上學生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
5.醫療費或喪葬費用收據正本。 |
3日 |
急難事由以最近三個月內發生者 |
急難救助 |
1.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2.全戶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3.相關證明文件(醫院診斷證明書或死亡證
明或失業…等證明)。
4.醫療費或喪葬費用收據正本。 |
送縣府審核 |
事實發生三個月內備齊資料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