赴大陸地區補充說明:
臺灣地區簡任或相當
簡任第10職等以下 (校長、職員、兼行政職教師、約聘僱人員適用;技工友、臨時人員,原則上不適用,惟行政處如另有規定時從其規範)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申請進入大陸地區,依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理,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7日前填寫
「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機關檢視非屬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1、非公務事由,經服務機關核准後進入大陸地區。
2、公務事由,應經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後進入大陸地區,無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
7日前函報本縣)。
罰則:應經機關核准人員,未經機關核准擅赴大陸地區者,其違反作業要點之行為,機關得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依情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