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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委員會

恆春鎮調解委員會第26屆調解委員    任期: 112/ 07 /26至116 / 07 /25
 
 

主席:黃明湧

委員:吳水女
 委員:柯淑珍 
 委員:陳進順
 委員:蔡正榮
 委員:楊春香
 委員:殷秀杏 
 委員:韓周美麗
 委員:沈全榮

 



調解委員會服務項目


服務電話:(08)889-4532



一、本鎮調解委員會是由鎮內具有法律知識熱心公正的人士所組成,負責為鄉親化解糾紛,且快速又便捷。


二、服務項目:

(一)民事糾紛事件:

1. 債權、債務之求償。

2. 房地產之購建、租賃、佔用。

3. 婚姻、收養、繼承。

4. 公害賠償。

5. 商事買賣。

(二) 刑事糾紛事件:

1. 妨害風化、婚姻、家庭。

2. 妨害自由、名譽、信用及秘密。

3. 傷害、毀棄、損害。

4. 親屬間財產、犯罪。

5. 交通事故。

6. 其他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


三、調解的益處:

(一)調解的效力 :

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2. 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 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額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 民、刑事件已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 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5.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經調解不成立者,鄉鎮市公所依被害人向調解委員會提出聲請,將調解事件移請該管檢察官偵查,並視於 聲請調解時已經告訴。

(二)調解除勘驗費應由當事人核實開之外,不得徵收任何費用或任何報酬。


四、聲請調解方法:

(一) 請向本所服務台或民政課索取「聲請調解書」用紙,自行書寫後提出聲請,聲請人如不便自行書寫,得攜帶印章、國民身份證到公所服務台或調解會,用口頭聲請或請里幹事代為書寫聲請書。

(二)調解事件,如兩造當事人同意,可由調解委員一人獨任調解,當事人並得推舉里長、民意代表或親友等一至三人列席協停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