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從基礎訓練與該類別特殊訓練都完成取得結業證書後開始計算。
A.例如:A志工於97年11月加入某醫院擔任志工,98年1月完成基礎訓練、98年6月完成衛生保健類特殊訓練,98年8月取得志願服務紀錄冊,A志工之服務時數就應從98年6月開始登錄。
Q.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可以對志工辦理哪些教育訓練?
A. 1.志願服務基礎訓練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全臺各類別志工都接受相同的訓練課目,所以志願服務基礎訓練只要參加完成一次即可。
2.特殊訓練需依服務單位的不同類別,而有不同的訓練課目,故志工在不同類別服務單位服務,需接受各該類別之特殊訓練。 例如:A志工想要在學校、醫院、社福單位服務,A志工就要先接受一次志願服務基礎訓練,之後,還需要分別接受教育類特殊訓練、衛生保健類特殊訓練、以及社會福利類特殊訓練。
- 基礎訓練:十二小時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課程如下:
- 志願服務的內涵
- 志願服務倫理
- 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 願服務經驗分享
- 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 快樂志工就是我、自我了解與自我肯定
(以上課程二選一)
- 以上課程各2小時
- 特殊訓練: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各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依其個別需求自行訂定。
社會福利類志工特殊訓練:
- 社會福利概述
- 社會資源與志願服務
- 人際關係說話藝術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業務簡介
- 志願服務工作內容說明及實習
- 綜合討論-集思廣益論方法
以上課程各2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