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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現值、公告地價、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代表什麼意義及使用用途嗎?
業務分類: 財政地政
生活類別: 一般民眾
承辦單位: 地價科
承辦人員: 黃詩君
承辦人聯絡資訊: 7320415#5211

公告現值是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公告地價是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則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移轉第一次規定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公告現值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六條及地價調查估計規則第三條規定,是先由各地政事務所地價人員調查轄區內土地買賣或收益實例及影響地價之因素,製作買賣實例或收益實例調查表,繪製地價分布圖,並實地勘查檢討劃分地價區段,據以估計區段地價,送由縣(市)政府提經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後,於每年一月一日公告之土地當年期區段價格,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現值的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之依據。公告地價,係政府每3年重新規定地價時,參考當年期土地現值、前一期公告地價、地方財政需要、社會經濟狀況及民眾負擔能力按法定程序評估,於1月1日公告,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後據以課徵地價稅。申報地價為土地所有權人依公告地價在增減20%範圍內所申報之地價,作為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則指土地前次移轉時所申報之土地現值或未移轉第一次規定之地價,作為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以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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