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土木包工業申請登記函(CE1)一份。
2. 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CE3)三份。
3. 土木包工業登記(變更登記)CE4申請書三份。
4. 印模紙一份。
5. 土木包工業許可之資本額證明文件。
6. 發起人或合夥人姓名、住所或居所、履歷及認資證明文件(依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填寫項目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7. 營業計畫(土木包工業許可申請書內頁)。
8. 負責人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國民身分證正、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乙份(負責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親赴登記機關簽名,外國營造業另依外國營造業設立登記基本資料卡檢附)。
9. 負責人半身脫帽二吋照片10張。
10. 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三份(負責人依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履歷表填寫項目檢附三年以上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經驗證明文件,含服務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並填具經歷證明書)。
11. 營業地址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及分區使用證明影本(使用執照已註明分區使用者免附)各乙份(建築物之核定使用類組,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在一定規模以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使用變更,依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之規定辦理)。
12. 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之法院公證書(營業地址之房屋,如係負責人或公司所有,免附房屋合法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公證書,但應檢附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各乙份。
13. 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非公司組織之營造業設立為公司組織許可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