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人事處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屏東縣政府
字級:
小
中
大
分享
Facebook
line
Email
關鍵字搜尋
搜尋
mobile_menu
關於我們
我們的處長
本處組織圖
業務簡介
業務總覽
訊息專區
公告資訊
公開資訊
最新消息
企劃科
兼任(辦)人事業務異動作業
人事業務輔導責任區
教師敘薪園地
人事人員任免遷調
任免科
職務代理專區
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提敘俸級
公務人員任免遷調
ECPA-D5填報專區
約聘僱業務專區
公教人員考試分發專區
考訓科
屏東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相關規定
屏東縣海嘯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實施要點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須知
專書閱讀推廣活動
給與科
年金改革專區
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試算系統
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試算系統(含退休金、養老給付及優惠存款金額)
105.09.20~22「屏東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退撫給與資料建置」研習簡報
公教志工園地
便民服務
常用申辦表件專區
申辦服務內容
FAQ 常用問答集
退休人員服務專區
本府員工性騷擾申訴專區
機關徵才
員工協助方案專區
人事作業
本處人事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人事行政總處-人事個案智慧共享整合平臺
表單下載
好康有購站
特約托育
特約商店
「Easy-travel阿猴有go行」特約商店
特約長期照顧機構
特約托嬰中心
公務員服務法
行政中立專區
電子相簿
電子相簿
:::
考訓科
屏東縣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相關規定
屏東縣海嘯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實施要點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須知
專書閱讀推廣活動
:::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須知
Line
Facebook
列印
首頁
考訓科
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須知
一、法令依據:
(一)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第3項及第4項。
(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1條第2項及第3項。
(三)臺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
二、應備文件、申請程序、罰則:
(一)臺灣地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0職等以下 (校長、職員、兼行政職教師、約聘僱人員適用;技工友、臨時人員,原則上不適用,惟本府行政處如另有規定時從其規範) 且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申請進入 大 陸地區,依「點此: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辦理,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7日前填寫「簡任第10職等及警監4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經服務機關檢視非屬涉及國家安全機密人員。
(1)非公務事由,經服務機關核准後進入大陸地區。
(2)公務事由,應經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授權機關同意或核定後進入大陸地區,無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應於預定進入大陸地區之日7日前函報本府)。
罰則:應經機關核准人員,未經機關核准擅赴大陸地區者,其違反作業要點之行為,機關得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依情節處理。
(二)臺灣地區簡任或相當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
1、經所屬中央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審核並附具意見,核轉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許可。
2、但申請人為各級機關首長者,應報經上一級機關或監督機關核准並附具意見。
罰則: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依兩岸條例91條第2項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三)直轄市長、縣(市)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探視親屬、經遴派或同意從事與業務相關之活動或會議(目前尚未開放觀光),應詳填「直轄市長、縣(市)長、政務及涉密人員(含退離職)、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資料。
1、由服務機關(首長應報上級機關)審核其事由並附註意見,於進入大陸地區之日3星期前送達入出國及移民署初審,轉內政部會同國家安全局、法務部及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等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後,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罰則:未經許可赴大陸地區,依兩岸條例91條第4項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備註:政務人員退離職未滿三年進入大陸地區應經內政部會同相關單位審查許可
回上一頁
回最上面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