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函轉銓敘部100年7月20日部銓三字第10033803831號函略以,有關各機關醫事人員職務出缺(如護理師、護士等)已不在公務人員考試分發範圍內,毋庸報經分發機關同意,自行依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相關規定約聘(僱)人員辦理所遺業務;惟仍請儘速遴員遞補。銓敘部與上開100年7月20日書函不符均停止適用(本府100年9月23日屏府人任字第1000249947號函暨銓敘部100年9月21日部銓三字第10034445622號函)
3.鑒於我國少子女化現象,以及為落實國際公約兒童權利保障相關規定並配合鼓勵生育政策,同意放寬約聘(僱)之職務代理人員於請娩假或因安胎事由請假及流產假期間,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且人事費尚可勻支時,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聘(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惟不得逾原約聘(僱)職務代理人員之代理期間。(銓敘部107年11月26日部銓三字第1074658388號函)
4.各機關應業務需要,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或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所進用之聘僱職務代理人員,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者,如機關確實無法指定現職人員代理,同意得再進用聘用或約僱人員辦理其所遺業務。(銓敘部 108.07.26.部銓三字第108481625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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