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務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於退休(職)、資遣、辭職或 死亡時,任職滿10年、20年、30年、40年者,分別頒給 三等、二等、一等、特等服務獎章---獎章條例第5條。
★ 所稱「服務成績優良」,指公教人員於請獎年資中,考 (成)、成績考核均列乙等或相當等次以上,且未受懲戒 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大過之處分;未辦理考績 之人員,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政務人 員、民選首長請獎年資中,未受懲戒處分或刑事處分 者。請頒服務獎章年資之計算,均以月計,並以請頒 離(退)職當年月為截止日期---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 5條。
★ 服務獎章之請頒作業中,應詳查其請獎年資中考績是否均 係乙等以上,且未受懲戒處分、刑事處分或平時考核記 大過之處分。未辦理考績之人員,由服務機關首長認定 服務成績優良;政務人員、民選首長請獎年資中,未受 懲戒或刑事處分者---獎章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
★ 各機關之臨時人員、額外人員、約聘僱人員、職務代理 人、駐衛警察、技工及工友因非編制內職員,其服務年 資不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5年 9月28日局考字第0950064006號函釋)
★ 主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等請頒獎章,應循各該系 統請頒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 請頒獎章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
★ 警察及軍人轉任均可併計其原服務年資或剩餘年資請頒服 務獎章(年資中斷亦可合併,惟限職業軍人年資且係領取 忠勤勳章後之剩餘年資為限)。
★ 得併計年資:
1.各級政府機關以臨時編制延攬之回國服務留學生,經 依規定程序核派者。
2.師範院校公費結業生超額分發占兵役職缺之實習教師 或分發充任之代理教師。
3.無軍籍之女性軍性教官,如屬學校編制內有給之專任 人員。
4.曾任試用教師或中等學校代用教師,如嗣後擔任專任 合格教師者。
5.公立幼稚園教師於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納編前之服務 年資,經服務機關首長認定服務成績優良者,惟其資 格須符合幼稚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並報請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備有案者為限。
6.考試錄取分配訓練或實習人員,於實習期滿奉准補實 者之實習年資。
7.留職停薪者得扣除留職停薪期間後視同連續任職,准 前後併計。
8.任職後服義務役,年資如有按年提敘者,得併計請頒 服務獎章。
9.私校年資如服務優良者(且以擔任專任合格教師年資為 限),得併計請頒服務獎章。
★ 不得併計年資:
1.代理(課)教師、臨時人員、額外人員、約聘僱人員、 職務代理人、駐衛警察、技工及工友。
2.交通事業機構駕駛員、售票服務員、差工之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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