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屏東縣政府為使轄區內各級機關學校在海嘯發生時,便於預防及 搶救,以減少人員傷亡或財物損失,特訂定本要點。 |
二、為防救災害,劃分海嘯警戒區如下:
(一)西南警戒區:
1.沿海鄉鎮:琉球鄉、新園鄉、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枋寮鄉、枋山鄉、車城鄉、恆春鎮(沿海區域)。
2.鄰近鄉鎮:萬丹鄉、崁頂鄉、竹田鄉、南州鄉、新埤鄉、潮州鎮。
(二)東南警戒區:滿州鄉。 |
三、海嘯預估波依中央氣象局分級如下:
(一)小於1公尺。
(二)1至3公尺。
(三)3至6公尺。
(四)大於6公尺。 |
四、依中央氣象局發布之海嘯範圍及預估波高停止辦公及上課之基準如下:
(一)西南警戒區:
1.預估波1公尺至3公尺,停止辦公及上課區域:琉球鄉、新園鄉、東港鎮、林邊鄉、佳冬鄉、枋寮鄉、枋山鄉、車城鄉、恆春鎮(沿海區域)。
2.預估波3公尺至6公尺,停止辦公及上課區域:
(1)前項所列鄉鎮區域。
(2)萬丹鄉、崁頂鄉、竹田鄉、南州鄉、新埤鄉。
3.預估波大於6公尺,停止辦公及上課區域:
(1)前項所列鄉鎮區域。
(2)潮州鎮。
(二)東南警戒區:
海嘯警報發布時,停止辦公及上課區域,滿州鄉沿海村落。
以上鄉鎮所轄各機關學校請參閱附表(表一)(表二) |
五、海嘯發生時警報來源獲得方式
(一)由中央氣象局透過電子媒體發放:
1.由氣象局或防災單位透過手機簡訊即時傳遞。
2.由鄉鎮公所、村里長透過廣播系統放送。
3.由警察、消防機關透過巡邏(廣播)車、防空警報系統 發布警告訊息。 |
六、各機關學校首長接獲海嘯警報發布時,應依第四點基準立即通知 所屬員工及學生停止辦公及上課,並依疏散路線撤離至避難所, 為確保能迅速撤離平日應常演練。 |
七、海嘯警報解除後各機關、學校首長應立即召集各相關人員,分工分 區檢查辦公廳舍、校舍查報災情,並於確認安全無虞後通知公教員 工恢復辦公、學生恢復上課。 |
八、本標準未盡事宜,悉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