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助勞工依據勞動法令保障其基本權益,及受理侵害之申訴暨相關權益事項之申請。
申請對象: 一、爲妥適處理勞資爭議,使勞資爭議及早獲得合理解決。當勞資雙方有爭議時,當事人應向工作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調解。 二、若申請人為勞方(3人以上)時,請檢附勞工名冊,勞工名冊應書名勞工姓名、性別、地址及電話號碼,並由個別勞工簽章;申請人若無代理人則免填。 三、勞資雙方各選定調解委員一人請書明其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地址及電話號碼;證據若係證人時,請書明其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四、六項欄不敷書寫時,可另以書面代之。
星期一至星期五 8:00AM~12:00AM;13:30PM~17:30PM
申請對象:勞資爭議當事人(勞工、工會、事業單位或雇主團體)。
開會當天請攜帶證明身分之文件及其他佐證資料,例如: (ㄧ)職別證 (二)薪資單 (三)請假單 (四)考勤資料 (五)加班指派單 (六)服務證明單 (七)醫生診斷書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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