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 補助對象 針對本縣轄內列冊輔導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其配偶為設籍前新住民者(含喪偶未再婚及離婚獨自扶養在臺未成年子女者);該設籍前新住民在臺個人財產(含動產及不動產)未超過中央公當年度低收入戶金額,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者;急難救助(不限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補助內容 醫療補助、急難救助、產婦及嬰兒營養補助、生育補助 補助金額詳見屏東縣設籍前新住民社會救助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