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 (111年02月16日修正發布) |
★補對對象: |
本縣立案之民間團體 |
★補助項目: |
與民間團體成立宗旨有關研習、參訪、觀摩活動之鐘點費、撰稿費、場地費、印刷費、交通費、評審費及保險費等,上述費用以外之經費,以本府核准為限。 |
★不予補助項目: |
1.國外旅費、獎金、工作津貼及汽機車。
2.休閒、旅遊、慶生或聚餐等聯誼性質之交通費、餐費及住宿費。
3.建造、修繕或購置私人建築物與其土地定著物。但土地或建物提供五年以上無償使用者不在此限。
4.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設備(不含財團法人)。
5.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例行會議。
6.其他經本府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設備。 |
★民間團體會務凡違反下列規定之一,不予補助: |
1.一年未召開會(社)員(代表)大會或董事會。
2.未依法陳報財務資料。
3.理、監事任期屆滿未改選。
4.限期整理。
5.立案未滿一年。 |
★申請方式: |
民間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應依規定檢附詳實之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明細表,備具申請函提出申辦;如經由鄉(鎮、市)公所陳報者,依其程序辦理。 |
★辦理核銷: |
民間團體對各項受補助經費於計畫執行完竣後20日內,依下列情形檢視相關資料辦理核銷事宜;逾年度不辦理者,本府除將核准補助經費註銷外,且不辦理經費保留:
1.受補助金額超過新臺幣2萬元者:領款收據、成果報告(含照片)、實際支用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機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原始憑證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
2.受補助金額在新臺幣2萬元以下者:領款收據、實際支用明細表(如接受二個以上機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補助項目及金額)及應繳回之計畫款項,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含照片)留存該團體保管,以供查核。如領受之補助款為其支出之全部者,並需檢附原始憑證及成果照片(含照片)結報。
3.建造、修繕或購置私人建築物與其土地定著物。但土地或建物提供五年以上無償使用者不在此限。
4.私立社會福利機構設備(不含財團法人)。
5.會員大會、理監事會議及例行會議。
6.其他經本府認定超出使用效益之設備。 |
★考核事項: |
本府得定期或不定期督導考核補助經之運用,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其他違規等情事,除應追繳全部或一部款外,得視情節輕重對團體停止一年至五年。 |
★應備書表: |
1申請單位聲明書及揭露表(PDF下載)(WORD下載)(ODF下載)
2.活動計畫書(WORD下載)(ODF下載)
3.經費概算表(WORD下載)(ODF下載)
4.執行成果表(WORD下載)(ODF下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