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脫貧措施
為鼓勵弱勢家庭自力自主的動機,參加從軍脫貧自立方案者,依社會救助法第15條之1規定,擬就收入及動產列計方式如下:
(1)所得收入:檢附薪資及在職證明文件,以每月薪資所得扣除當年度每月基本工資列計,不計年終獎金,以3年為期程,可延長1年,最多4年。
(2)動產限額:低收入戶每人每月限額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之1.5倍訂之;中低收入戶每人每月限額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當年度一定金額之2倍訂之。
【備註:倘若參與從軍脫貧自立計畫者,其不動產增加,仍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予以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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