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宣導
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是為了協助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至公共場所或設施時,能方便停車並達目的地而設置的,為體貼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屏東縣政府社會處請各位駕駛人注意:專用停車識別證僅供身心障礙者本人親自持用或家屬乘載身心障礙者時持用;若家屬未乘載身心障礙者時不得使用,盼您我一同守護身障者專用停車位。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經警察機關、停車場管理人員或其他執法機關人員查證屬實後,通知原發證機關註銷該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並於三年內不得再行申請核發。
◎須符合下列所有條件:
1.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經需求評估核定為行動不便者)。
2.汽車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身心障礙者本人所持有。
(2)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所持有。
(3)與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所持有。
3.汽車行車執照車輛種類以自用小(客)貨車或自用小客貨車或計程車為限。
4.申請專用停車位識別證之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小貨車者,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5.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與專用牌照,僅能擇一辦理。
6.持有本證,可停放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其他相關停車收費標準請洽交通與收費單位。

如需線上申請請按:https://onestop.pthg.gov.tw/eservice/apply_mode_directions2?itemId=789
★偽造或冒用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經查證屬實者,自查獲之日起三年內,不得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
★前項偽造之識別證,應由原發證機關予以沒入;其涉有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本證有效期限前一個月內可重新申請,如有換車或其它事宜皆可以攜帶相關申請資料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