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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福利

編號福利項目辦理鄉鎮承辦人分機
1福利項目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
一、補助條件:
(一)被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者。
2.需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縣。
3.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居家服務、未僱用看護(傭)且未領有政府提供之日間照顧補助或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4.失能程度經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身心障礙者鑑定醫療機構或本府委託之評估單位(人員)作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且實際由家人照顧。
5.同一受照顧者受數人照顧時,以主要照顧者一人請領本津貼為限。同一照顧者照顧數人時,亦同。

(二)照顧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6歲,未滿65歲,且無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款至第3款、第6款及第7款規定不能工作之情事如下:
(1)25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 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學校,致不能工作者。
(2)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3)罹患嚴重傷、病,必須3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4)婦女懷胎6個月以上至分娩後2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5)受監護宣告。
2.屬下列規定之一者:
(1)同為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應計算家庭總收入全家人口之成員。
(2)出嫁之女兒或子為他人贅夫者及其配偶。
(3)受照顧者二等親以內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3.未從事全時工作,且實際負責照顧受照顧者。
4.與受照顧者設籍及實際居住於本縣。

二、應備證件:
1.屏東縣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調查表。
2.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3.照顧者和受照顧者最近三個月內戶籍謄本。
4.照顧者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5.受照顧者失能程度經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評估為重度以上之證明或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
6.照顧者之財產所得資料。
7.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三、福利內容:
本津貼以申請人檢附完整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經審核通過後自受理申請當月起每月補助照顧者新臺幣5,000元。

※領取本津貼者,其受照顧者不得重複申請居家服務、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補助及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服務補助。※

四、表單下載:
1.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申請表(word檔下載)(pdf檔下載)(odt檔下載)
2.領據(word檔下載)(pdf檔下載)(odt檔下載)

五、相關申辦說明(請點此)

辦理鄉鎮

屏東縣內各鄉鎮市

承辦人

陳小姐

分機

5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