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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難紓困專案、急難救助、川資救助、災害救助申請

編號福利項目辦理鄉鎮承辦人分機
1福利項目

屏東縣災害救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
水、火、風、雹、旱、地震、土石流及其他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之災害受影響者。前項災害依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法令認定之。

二、應備證件:
1.本縣災害勘查表正本。
2.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
3.領據正本。
4.申請人本人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影本。
5.因火災致死者或申請火災安遷救助金需檢附本府消防局火災證明書正本。
6.死亡救助:另需檢附檢查機關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7.失蹤救助:另需檢附向警政單位申報失蹤人口證明及案件發生經過情形陳述書。
8.重傷救助:另需檢付醫師診斷證明書及住院之日起十五日內,醫療費自付總額超過十萬元之收據影本。
9.安遷救助:另需檢附住屋受災範圍照片二至四張及住屋全景照片一至二張,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10.住戶淹水救助及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另需檢附由室內地板量起並清楚指認淹水(土)高度及標示門牌號碼之相片二至四張,若淹水(土)面積大且高度明確,可由鄉(鎮、市)公所檢附街頭街尾佐證照片即可。住屋如為租賃者,尚需檢附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11.申請人委託第三人代理具領者,應檢附領款委託書。

三、福利內容:
1.死亡救助: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2.失蹤救助:每人發給20萬元。但該項救助金發放後,發現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救助金應予繳回。
3.重傷救助:每人發給10萬元。
4.安遷救助:住屋損毀達不勘居住程度,戶內實際居住人口每人發給2萬元,以五口為限。
5.住戶淹水救助:住戶淹水達五十公分以上者,核發救助金5,000元;達一百公分以上者,核發救助金1萬元。
6.土石流住屋受災救助:住屋因土石流入侵達三十公分以上者,每戶發給救助金2萬元整。

※經核定應發給死亡救助及失蹤救助者,應於核發安遷救助時,於每戶人口數中扣除。※
※同一期間發生之各種天然災害事件符合本規定及其他法規之救助規定者,具領人就同一救助種類僅得擇一領取災害救助金,不得重複具領。※

四、表單下載:
1.屏東縣災害救助金核發作業要點
2.屏東縣申請災害救助勘查表
3.災害救助金收據
4.居住事實切結證明
5.住屋受災佐證照片黏貼紙
6.獨立生活戶切結書
7.轉帳改匯同意書
8.非戶長申請同意書

五、相關申辦說明(請點此)

辦理鄉鎮

屏東縣內各鄉鎮市

承辦人

王先生、林先生

分機

5331

2福利項目

衛生福利部辦理災害救濟捐款專戶慰問金
一、補助對象:
1.因風災、水災、震災(含海嘯及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且於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期間發生,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者。
2.經衛生福利部專案簽准者。

二、應備證件:
(一)死亡慰問:
1.正本收據。
2.全戶戶籍謄本(如死者尚未註記除戶,應檢附死亡證明書)。
3.具領人存摺影本。
4.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5.申請慰問金清冊。
6.地方政府認定因災致死亡證明。

(二)失蹤慰問:
1.正本收據。
2.全戶戶籍謄本。
3.相關證明文件。
4.具領人存摺影本。
5.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6.申請慰問金清冊。
7.地方政府認定因災致失蹤證明。

(三)重傷慰問:
1.正本收據。
2.全戶戶籍謄本。
3.診斷證明書。
4.醫療費用收據。
5.具領人存摺影本。
6.共同委任及切結書。
7.申請慰問金清冊。
8.地方政府認定因災致重傷證明。

三、福利內容:
慰問金依下列情形發放。但衛生福利部得視實際狀況,酌予增減:
1.死亡慰問: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
2.失蹤慰問:每人發給新臺幣20萬元。若於發放後,原失蹤人仍生存者,其家屬原受領之慰問金應予繳回。
3.重傷慰問:每人發給新臺幣5萬元。
4.專案慰問:每人最高發給新臺幣1萬元。
※死亡慰問金不得與重傷、專案慰問金重複領取。※

四、表單下載:
1.衛生福利部辦理災害救濟捐款專戶慰問金發放要點
2.收據(死亡慰問金)收據(失蹤慰問金)收據(重傷慰問金)
3.共同委任及切結書(死亡慰問金)共同委任及切結書(失蹤慰問金)共同委任及切結書(重傷慰問金)

辦理鄉鎮

屏東縣內各鄉鎮市

承辦人

王先生、林先生

分機

5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