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設籍本縣,且符合以下條件者:
一、領有本府核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二、已參加健保、勞保、農保、公保、軍保等社會保險者。
服務內容
一、社會保險補助標準:
補助健保、勞保、農保、公保、軍保保險費自付額
(一)極重度、重度障礙者全額補助。
(二)中度障礙者補助二分之一(50%)。
(三)輕度障礙者補助四分之一(25%)。
二、社會保險補助方式變更申請:
(一)欲申請不列入或恢復媒體資料交換者,得檢附申請文件,逕向本府社會處或各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二)個人帳戶、戶籍、通訊地址或其他個人資料若有異動,應主動通知社會處辦理變更。
(三)補助期程為自申請不列入媒體交換當月起補助,於1月份至4月份辦理前一年度保險費補助撥付作業。
應備文件
一、社會保險補助申請
(一)民眾免申請,本府主動每月5日前將媒體資料逕傳送中央健康保險署,辦理保險費減免。
(二)參加公保、軍保之民眾,仍需向投保單位提出申請。
二、社會保險補助方式變更申請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心障礙證明、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申請人之印章。
(四)申請人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申請不列入媒體交換及變更帳戶者須檢附)。
(五)委託他人代申請者,應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及委託書。
受理單位
(一)社會保險補助如參加公保、軍保之民眾,仍需向投保單位提出申請。
(二)社會保險補助方式變更申請逕向本府社會處或各鄉鎮市公所辦理。
洽詢單位
社會保險補助及社會保險補助方式變更事宜,請洽社會處身心障礙福利科:08-7320415轉54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