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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出養服務
因應新修正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101年5月31日起,兒童及少年收出養,除一定親屬間之收出養外,都必須委託經政府許可之兒少安置機構或財團法人代為辦理,且兒童及少年有出養必要時,應以「國內」收養人優先收養為原則。
一、收養
項目
內容
收養條件
身心健康無不良嗜好、經濟狀況穩定且足夠、適當及長久之住所、婚姻和諧未生育者佳、年齡適當且具愛心者。
申請程序
收養人電話登錄→機構主動聯繫→收養人出席說明會→收養人參與親職教育講座→機構初步審核評估→機構會談訪視→機構審查→成為合格收養父母→配對→試養→再評估→正式辦理收養→等待法院裁定結果→追蹤訪視。
二、出養
項目
內容
收養條件
出養人電話登錄→等待機構社工員聯繫訪視→配對媒和→ 收養 人試養→ 再評估→正式辦理收養→等待法院裁定結果→追蹤訪視。
申請程序
(1) 戶口名簿正本
(2) 出生證明正本
(3) 國民身分證正本
(4) 出養人印章
(5) 兒童照片
(6) 兒童健康證明
(7) 兒童預防接種卡
(8) 幼兒健康手冊或健保卡。
三、相關檔案下載:
◆全國收出養媒合機構
◆109年屏東縣政府辦理收出養人私下收養媒合服務及自行求助者安置服務計畫
四、本處業務聯絡窗口
1. 洽詢單位:屏東縣政府社會處婦幼科,吳毓芬
2. 電 話:08-7320415分機5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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