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至週五 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 申請程序: 檢附應備證明資料逕向戶籍所在地村里幹事處辦理(或至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洽辦),由公所調查並完成初審報由縣府核定後,函送該公所轉知申請人。
設籍並實際居住於屏東縣,依法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審核標準: 一、家庭總收入(含薪資、利息、不動產收益、營利…等)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 二、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706萬元。 三、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証券價值計算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備註: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計算本人之上、下各一代)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未滿十六歲、因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或十六歲以上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學且非空中大學、大學校院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之學校者。 五、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一、已核列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身心障礙者免申請,依冊核發。 二、非低收入身心障礙者請檢具下列資料辦理: (一)國民身份證影本(14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薄) (二)郵局存摺影本; (三)申請人私章; (四)其他相關文件(如在學證明、重大傷病證明……)
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5,065元,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8,836元;中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3,772元,中度以上者每人每月5,065元。 同時符合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及政府所提供之其他生活補助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不在此限),且依前項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種生活補助額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本頁對您有幫助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