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攜帶身障證明 2.輔具所需文件(部分輔具需檢附證明及評估文件 3.非本人請同時攜帶受委託人印章及身分證 至戶籍所在地或輔具資源中心申請,請務必收到縣府核定函後,始得購置,購置完畢再檢具發票、郵局帳號、照片等資料請款。【不可先行購置】
一、本補助受理申請窗口為各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及本縣輔具資源中 心(屏北與屏中)。 二、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點至下午5點30分(中午12點至下午1點30 為休息時間,暫停受理)
※身心障礙者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得申請本補助: 一、設籍本縣,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輔具補助基準表補助對象。 三、依屏東縣身心障礙者輔具補助基準表規定,經本縣輔具資源中心輔具評估 人員或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治療師評估報告,有裝 配輔具需求者。 四、申請補助項目須未納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或依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 補助辦法關於職務再設計或職業災害補助或其他行政機關補助方案之輔 具。
身心障礙者或其代理人應填具申請書,並依基準表所列申請補助輔具項目規定應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向輔具資源中心申請,並經本府審核同意後,始得補助。 ※戶籍資料、身障資料等受理機關可自本府資訊系統查調,無需重覆檢附。
本補助須先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定後始能購置輔具,先購置者或購置品項與核定項目不符者,歉難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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