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津貼補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最近一年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20%。
(四)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五)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未能就業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情況特殊者,由視申請人舉證資料認 審之:
(一)未參加勞工就業保險。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最近一年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薪資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稿費除外)二項合計,未達公告最近一年每月基本工資乘以十二個月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