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通報本縣早療通報轉介中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設籍本縣未達就學年齡,持有經衛生福利部補助各縣市衛生局輔導設置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或經地方政府認可之醫院開具之綜合報告書(有效期間依報告書有效期限認定之,若無註明,則自開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或(疑似)發展遲緩證明書(明確註記遲緩領域且有效期間自開立日起算一年內有效)之兒童。
前項診斷證明書開立期間倘有中斷,於新開立診斷證明書上加註因(疑似)發展遲緩而接受療育之起迄日期。
二、設籍本縣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齡前兒童。
三、設籍本縣已達就學年齡之兒童,經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簡稱鑑輔會)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至多以緩讀一年為限)。
本項已達就學年齡且未經同意暫緩入學之發展遲緩或身心障礙兒童,該補助申請資格至當年度8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