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歲以下配偶死亡;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配偶虐待而經判決離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以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之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監執行中
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30~17:30。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具應備書表,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1.65歲以下配偶死亡;配偶失蹤經警察機關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不堪配偶虐待而經判決離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者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三個月以上至分娩兩個月以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6.配偶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受拘束之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監執行中
※ 應附文件: 1.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 其他相關證明 1.診斷證明 2.勞保加退保證明 3.保護令影本 4.死亡證明 5.離婚判決確定書 6.重大傷病證明 7.在監執行證明書 8.身障手冊影本
※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檢具應備書表,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 補助費用:每人每月補助最低生活費,最高補助3個月。 ※ 注意事項: 1.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已領其他項目生活補助費者,補助金額低於本項,得申請補助差額。 3.應於「事實發生六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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