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或本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一)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
(二)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或實際居住本縣超過6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兒童及少年實際居住而無戶(國)籍者,請檢附警察機關或村(里)長出具之證明。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五) 兒童及少年之家庭經濟狀況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15萬元。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低於新臺幣6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