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法院函知屏東縣社會處之欲辦理裁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者。
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30~17:30 (聲請人至法院遞狀,由法院發函通知屏東縣政府委託之社會福利單位進行訪視並出具訪視報告供法院參酌後,由法院予以裁定。)
1.聲請狀 2.身分證明文件 3.印鑑 4.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5.其他證明文件
申辦程序:聲請人至法院遞狀,由法院發函通知屏東縣政府委託之社會福利單位進行訪視並出具訪視報告供法院參酌後,由法院予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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