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補助以申請人具領為原則;申請人因故無法具領,應以委任書委由代理人具領,代領人得依親等近者為優先;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代為申請;申請人身故者依民法繼承權人辦理代領事宜,同順位繼承權人有二人以上,得由其繼承人出具共同委任切結書及原始戶籍謄本(內含父母、兄弟姐妹…等),由受委任人申請具領;申請人因身故且無繼承人者,醫療費用代墊人應檢附代墊證明(由醫院之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社工人員正式職章輔証),且代墊人應出具切結書,始可補助。
二、本補助為因疾病、傷害事故就醫所生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或健康保險給付未涵蓋之醫院費用。前項醫療費用不含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與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或節育結紮,及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
三、申請人如因戶籍遷移,應向戶籍遷入地之社政主管機關敘明其已獲得補助事實。如有虛偽不實之申請接受補助或重複申請者,應即停止補助並追回其已領之費用,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四、前項溢領之補助款,經本府以書面通知具領人或具領人之法定繼承人限期繳回,逾期不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