週一至週五 08:00~12:00、13:30~17:30 (申請人應設籍本縣並檢具應備書表,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1.父、母及幼童戶口名簿。 2.申請人其中一方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3.申請人一方為在臺無戶籍、大陸地區人民或外籍人士者,請檢附居留證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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