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午:08:00-12:00 下午:13:30-17:30
本府社會處核准立案之人民團體。
1.立案證書、負責人當選證明書、社會處核准立案之公文影本各1份。 2.人民團體圖記啟用報備表4份。
屏東縣人民團體圖記刻製規定: 1.人民團體圖記自行製用,並拓具印模送主管機關備查。 2.規格:長、寬、直徑或短徑應在3公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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