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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政府鼓勵縣民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自114年1月1日起受理 
發佈日期:114-01-17    資料來源:原住民處    聯絡人:輔導行政科    
屏東縣政府鼓勵參加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獎勵要點
113年9月18日屏東縣政府屏府原輔字第1130125598號函訂定全文7點
一、屏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原住民族語言之推廣,獎勵本縣縣民取得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以下簡稱認證),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認證,指原住民族委員會辦理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
三、本要點獎勵對象及獎勵方式分別如下:
(一)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參加認證合格之縣民(不包括第三點第二款之人員),核發獎勵金。
(二)申請時任職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人員或教師,採行政獎勵措施。
四、申請方式:
(一)符合第三點第一款之資格者,請於取得認證一年內(依證書核發日期),檢具下列文件逕送(郵寄或親送)本府審查核定:
1.申請書。(附件一)
2.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3.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合格證書影本。
4.切結書。(附件二)。
5.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金融帳戶封面影本。
6.領據。(附件三)
(二)符合第三點第二款之資格者,請於取得認證(依證書核發日期)一年內,檢附原住民族語言認證合格證書影本,向服務機關申請行政獎勵。
前項申請資料如有欠缺或不符規定,經本府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應駁回其申請。
五、獎勵方式:
(一)獎勵金核發標準:
1.中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新臺幣一千元。
2.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3.高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新臺幣五千元。
4.優級認證合格者:每名獎勵新臺幣ㄧ萬元。
5.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合格後,獎勵金於核定日起二個月內逕撥申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金融帳戶。
(二)行政獎勵標準:
1.中級或中高級認證合格者:敘嘉獎二次。
2.高級以上認證合格者:記功一次。
3.申請人就同一語別同一級別已依其他機關之相關規定申請敘獎者,不得重複申請本要點獎勵。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勵;已獎勵者,本府得撤銷並追回全部獎勵金:
(一)曾經受有同語別(方言別)之同等級認證獎勵。
(二)已通過同語別(方言別)較高等級認證,其後以較低等級認證申請本要點獎勵。
(三)提供不實資料或虛偽之證明文件。
(四)已獲本府相同性質獎勵。
類別:[原住民處輔導行政科]
上版日期:114-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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