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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民服務

依  據: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 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 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二) 補助對象:符合本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暨其他相關規定之民間團體。

(三) 補助條件:符合上述對象者。

(四) 補助項目及111年度總經費:(總經費為定額,若經費用罄則停止補助)

1. 教育文化類:160萬元。

2. 產業發展類:20萬元。

(五) 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及申請單位聲明書;本機關(單位)於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身分關係事後公開表」,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公開於相關網站。

二、 辦理活動者請務必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之最新規定辦理。

三、 檢附「屏東縣政府對民間團體補助經費作業要點」、「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事前揭露表【A.事前揭露】」、「申請單位聲明書」、「申請計畫書格式」、「經費概算表格式」、「核銷表格格式」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