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
第 一 條 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為加強爆竹煙火施放管制,以維護公共安全及安寧,特依爆竹煙火
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 二 條 本縣機場四周及其他經本府公告之區域禁止施放爆竹煙火。
第 三 條 夜間二十二時至翌日七時不得施放專業爆竹煙火及飛行類、升空類、爆炸音類、摔炮類之
一般爆竹煙火。
但年節或特殊節慶等經本府公告之日期,不在此限。
第 四 條 經本府公告之爆竹煙火種類禁止施放。
第 五 條 施放爆竹煙火應依其產品使用說明進行施放。
飛行類及升空類之一般爆竹煙火應對空施放。
第 六 條 本自治條例第二條至第四條所規定禁止施放爆竹煙火之地區、時間及種類,經向本府申請
許可者,不在 此限。
前項申請,施放專業爆竹煙火者,應於施放五日前完成許可文件之申請;施放一般爆竹煙火
者,應於三日前,檢具施放目的、時間、地點、數量、種類及安全防護措施等資料,向本府
申請許可。
第 七 條 違反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者,依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處罰。
第 八 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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