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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況介紹

依據
內政部消防署「輔導救難團體強化組織救援效能二年中程計畫」。
目的
為能有效運用民間人士力量,依近年來已發生或極具發生如土石流、淹水、地震等災害之虞,且消防機關(單位)或政府其他機關(單位)救援人力無法於災害發生初期進行搶救作業時,以發生地區周圍鄰近村里為一防護救援區域,組成緊急救援隊,依任務編組快速進行災害通報及初期搶救作業,藉以延伸災害處理觸角、強化民間處理災害能力,進而配合政府機制,致力投入國內緊急災害處理工作。
防護救援區域選定
研判可能或曾發生河(溪)水暴漲,從上游至下游整個水系沿岸之村里。
研判可能或曾發生土石流,其行經路線沿線之村里。
研判可能或曾發生淹水地區之村里。
曾發生地震並造成災害或處地震斷層帶上之村里。
其他依地區特性研判可能發生其他災害之村里。
實施對象
本年度依防護救援區域選定原則,各縣市選定一個防護救援區域成立一隊,具迫切性者優先核定。
編組架構
  民間緊急救援隊每隊人數原則為20人至25人,惟得依防護救援區域特性酌增,並置隊長、副隊長各1人、預警通報組、緊急救援組及疏散管制組各若干人。
實施步驟
  由各縣市消防局選定防護救援區域成立隊數,並研訂細部執行計畫,報經本署審核同意後,依右述規定選出緊急救援隊成員。
經費需求及來源
裝備器材:民間緊急救援隊購置裝備器材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輔導救難團體強化組織救援效能二年中程計畫」酌予補助辦理,每隊以不超過新台幣50萬元為原則,惟成員超過25人時,所需經費得酌予增加。
訓練:民間緊急救援隊訓練所需經費,由內政部消防署補助支應,每隊以不超過新台幣20萬元為原則,惟成員超過25人時,所需經費得酌予增加。
複訓所需費用由內政部消防署依縣市消防局函報訓練計畫酌予補助。人員 保險、福利等後續相關事宜,由縣市消防局編列經費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