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府層級災害管理體系運作 本府為辦理災害防救法第9條第2項所訂災害防救業務,設屏東縣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以下簡稱本府災防辦),並訂定「屏東縣政府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本府災防辦所執行任務包含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與決議事項共計19項,陳述如下:
(一)執行本縣災害防救會報事務與決議事項。
(二)協助研擬災害防救政策與重大災害防救措施。
(三)協助擬訂與修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協助本縣災害防救工作之協調及整合。
(五)協助辦理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相關事務。
(六)協助辦理行政院年度災害防救業務訪評。
(七)協助辦理行政院災害預警、監測、通報及決策系統之推動。
(八)協助本府各機關災害整備、應變、復原作業之標準作業流程之規劃。
(九)協助災害防救工作事項之新聞發布事宜。
(十)督考本縣緊急應變體系。
(十一)督考年度大型災害防救演習。
(十二)督考防救災資通訊相關事務。
(十三)督考災害應變中心災情分析與防救災策略作為,供指揮官決策參裁建議。
(十四)督考本府各機關規劃減災、整備、應變、復原工作之標準作業流程。
(十五)督考本府各機關執行災害潛勢調查、災害辨識、危險度評估及災害境況模擬。
(十六)督考本府各機關辦理災害防救演訓與教育宣導。
(十七)督考本府各機關辦理防救災資源調查、整備與管理。
(十八)督考本府各機關辦理災後調查與復原工作推動情形。
(十九)其他有關災害防救事項
本府災防辦設置主任1人,副主任3人,執行秘書1人,並設有減災規劃組、整備應變組、復原調查組與資通管考組共4組,分別設置組長1人,組員共35人,組織架構如附表一。
依據災害防救法規定,災害防救工作可分為災害預防、災害緊急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等三階段,而災害防救乃一項整體性長期防治工作,有賴各相關單位群策群力,平時即明確劃分權責,以使責任明確化。本縣災害防救階段各單位分工如表1-11,由此分工表可知不同災害作業之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另將各權責單位以工作類別進行任務分工編組,編組情形如圖1-53,使各權責單位與執行作業內容規劃明確。
依「災害防救法」所列相關規定,本縣災害防救之體系運作可依其任務分為「災害防救會報」及「救災指揮組織」(災害應變中心及緊急應變小組)2部分;而本縣災害防救應變體系在中央災害防救組織之督導考核下,又區分為本府及33個鄉、鎮、市公所2個層級,茲分述如下:
一、災害防救會報
在縣府在縣府層級之災害防救會報主要任務包含:
(一)核定全縣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核定轄區內災害之緊急應變措施;
(四)督導、考核轄區內災害防救相關事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災害防救會報由縣長擔任召集人,副縣長及後備司令部司令擔任副召集人,成員包括本府相關局、處、國軍及公共事業單位(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公司)等,並由消防局擔任業務幕僚單位。
在鄉、鎮、市層級的災害防救會報主要任務包含:(
一)核定各該鄉(鎮、市)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二)核定重要災害防救措施及對策;
(三)推動災害緊急應變措施;
(四)推動社區災害防救事宜;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事項。災害防救會報由鄉(鎮、市)長擔任召集人,鄉(鎮、市)公所主任秘書或秘書擔任副召集人,成員由鄉(鎮、市)公所相關課室、警察、消防、衛生、電力、自來水、瓦斯等地方單位參加,並由民政課(或社會課)擔任業務幕僚單位。
為提供災害防救之相關諮詢,本府災害防救會報設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遴聘委員4至6人,由具有災害防救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每任聘期2年,期滿得續聘之。
二、災害應變中心
在縣府層級中,為建立危機應變處理機制,使災害發生時之聯繫、搶險、救災、善後、索賠及求償等流程順暢有序,特訂定「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以建立完整災害防救體系及強化通報系統。此災害應變中心的主要任務為有效推行各種災害防救應變措施,這包含:(一)加強災害防救相關單位之縱向指揮、督導及橫向協調、聯繫事宜,處理各項災害應變措施;(二)掌握各種災害狀況,即時傳遞災情,並通報相關單位應變處理;(三)災情之蒐集、評估、彙整及報告事項,;(四)緊急救災人力、物資之調度、支援事項及(五)推動其他有關災害防救相關事宜等。此中心係縣府一臨時成立之任務編組,設指揮官1人,副指揮官2人、執行秘書1人及各任務編組所組成。指揮官由縣長擔任,副指揮官2人由副縣長及後備指揮部指揮官兼任,執行秘書由秘書長兼任,副執行秘書由災害應變中心管理單位消防局長兼任,下設15組(32個單位),由本府相關局處、國軍、公共事業單位等組成。
其成立時機為:
(一)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本府各災害防救業務單位主管應立即報告縣府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召集人得視災害之規模、性質成立本中心;
(二)屏東縣全境或部分地區有發生災害之虞或發生災害時,認為有必要採取預防災害之措施或災害應變對策時,立即成立本中心;
(三)重大災害發生時,由災害防救業務權責單位依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成立緊急應變小組,主動報告屏東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立即成立本中心。其撤除時機為:本府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依災害善後處理情形及災害危害程度,認其危害不至擴大或災情已趨緩和時,得指示撤除本中心。
開設等級之區分,則依進駐作業之必要區分為下列三種開設等級: (一)常時三級開設: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派員,展開先期應變作業;
(二)二級開設:由災害處置關係密切之權責單位人員進駐,展開必要之搶救應變與處理作業;
(三)一級開設:屏東縣災害應變中心所有編組單位進駐作業。開設之成立之要件得視災害規模、災情程度或災害演變情形,由災害防救業務主管單位局長向指揮官請示後,加以依序通報開設,撤除時亦同。
開設地點原則上設於本府消防局大樓5樓,惟災害防救業務單位主管得依各種災害之特性,建請指揮官變更設立地點。
其作業程序:
(一)當此中心成立時,由本縣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下達指示,各災害主管單位依指示發布本中心成立之訊息;
(二)當此中心成立或撤除時,消防局經通報災害業務權責主管單位後,權責主管單位應立即通報本府各編組局、處及相關單位進駐或撤離本中心作業,同時,應立即通報各鄉、鎮、市公所,並向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報備;
(三)通知各編組單位派員參加此中心編組作業後,立即由指揮官或副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準備會議,瞭解各單位緊急應變小組準備情形,指示採取必要措施;
(四)此中心成立期間,應不定時由指揮官召開災害防救會議;
(五)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六)災害發生時,各編組單位進駐人員依權責執行應變措施,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執行情形;
(七)局、處主管對被任命為此中心成員,得授予其實施災害應變對策所需之權限,但指揮官得指揮該授權成員權限之行使;
(八)此中心撤除後,各局、處應於撤除後翌日12時前,將初步災情及處理情形逕送主辦局、處彙整;對於各項善後復原工作及措施,業務權責主管單位應主動負責聯繫召集各單位另組成一「專案處理小組」,依權責繼續辦理善後復原等作業,並隨時向指揮官報告。本府災害應變中心作業流程圖,如圖1-53所示。
在鄉(鎮、市)層級的部分,各鄉(鎮、市)公所依災害發生之規模成立災害應變中心,各任務編組單位進駐展開運作,由鄉(鎮、市)長擔任指揮官,執行災害防救事宜。運作方式則依據各鄉(鎮、市)公所所頒訂的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來辦理。 圖1-54屏東縣政府災害應變中心運作圖
三、緊急應變小組
各種災害發生時,可能產生道路阻斷、橋樑斷裂、交通、航空運輸停止作業,電信、電力、瓦斯、農、林、漁、牧業損失,為有效處理災害搶救事宜及配合應變中心交付任務執行,本府各參與編組局處及相關單位應於內部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以因應救災工作之遂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