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社會型態的轉變,民眾對於消防各項工作及服務之需求日益殷切,民國七十九年政府遂有提昇消防專業功能並設立專責機關之議;經過三年餘之積極規劃,內政部消防署終於八十四年三月一日成立,並展開消防法之修正,明定消防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省為省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台灣省消防處爰得於八十六年一月六日成立,消防與警察分隸乃為政府為確保公共安全、提昇災害防救能力,以保障人民生命財產極力推展之重大政策。